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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实际申领一次性抚恤金时,父母(抚养人)、配偶、子女这三者是否还有顺序?

来信时间:2024年2月2日  回复时间:2024年2月7日  回复单位:拥军优抚司

  来信: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: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、因公牺牲军人、病故军人的父母(抚养人)、配偶、子女。那么父母(抚养人)、配偶、子女这三者应该是平等的,请问在实际申领时,这三者是否还有顺序?

  回复:您好,感谢来信。烈士、因公牺牲军人、病故军人的父母(抚养人)、配偶、子女均可领取一次性抚恤金,各自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由协商确定,可以均等,经协商一致,也可不均等。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,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,应当予以照顾。对牺牲军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烈士、因公牺牲军人、病故军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,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,可以多分。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亲属,不尽抚养义务的,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如果生前有遗嘱的,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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